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致全场水稻加工企业 及稻壳锅炉供热单位的一封公开信

时间:2011-10-06 15:19   来源:   作者:于福德   点击:   我要投稿

 

全场水稻加工企业、稻壳锅炉供热单位:

为保护城镇环境,防治稻壳污染,建立稻壳污染防治与综合利用体制,扶持稻壳产业发展、规范稻壳运输市场秩序,维护生产和生活环境安全,结合本辖区实际,农场稻壳污染管理领导小组经研究决定,制定稻壳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如下:

第一条,环保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稻壳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。对新建水稻加工企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;对已建水稻加工企业进行环境监督管理,对违法排污企业下达限期整改通知并给予经济处罚;对稻壳运输车辆核发准运证。

第二条,城建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,禁止散烧稻壳行为,取缔在居民区内违法乱建燃烧稻壳的土锅炉;审批稻壳及稻壳灰堆放场,杜绝外运稻壳及稻壳灰造成的环境污染;对洒漏稻壳的运输车辆责令清理并给予经济处罚。

第三条,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水稻加工企业依法核准登记管理,未办理环保手续的或环保不达标的企业不予颁发营业执照或年检。

第四条,公安部门加强对驾驶员和运输稻壳车辆管理,要求证照齐全,取缔无牌无证稻壳运输车辆;确定稻壳运输路线,禁止运输稻壳车辆在非指定路线行驶。

第五条,交通部门严格对运输稻壳车辆进行管理,加强对公路两侧随意倾倒稻壳行为的管理。

第六条,技术监督部门应加强对企业生产许可的监督管理,环保不达标的,一律停发生产许可证。

第七条,电业部门对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水稻加工企业,由环保部门按照法律程序出具书面通知,电业部门按有关程序实行停电处理。

第八条水稻加工企业、稻壳锅炉供热单位、从事稻壳及稻壳灰运输的车辆必须签订保证书,缴纳保证金,办理准运证。无准运证车辆禁止从事稻壳及稻壳灰运输工作。

第九条,水稻加工企业必须建设封闭式稻壳仓,未建封闭式稻壳仓的企业不得生产,强行生产的,环保部门将对其下达停业整顿。

第十条,对于私拉乱卸稻壳和稻壳灰的企业和个人,由公安、交通和场区卫生管理部门按上限金额处罚,并给予电视曝光。

环境保护是功在当代、利在千秋的伟大事业。希望全场排污企业、个人及关心环境保护,支持农场城镇化建设的社会各界人士积极行动起来,为农场享有蓝天碧水,为人民享受美好生活做出更大贡献。

(责任编辑:于福德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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